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友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90號),嗣經本院改為通常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惟被告錢友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傷害之犯行自白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