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 許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