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地下1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日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經本院以96年度玉交簡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89號),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駁回上訴確定(聲請書誤載96年度玉交簡字第8號為確定判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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