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偉成 被告 陳泰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泰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廖晉賦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