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 馮定亞
陳漢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苑倚曼 、 馮有薇 、 馮有強 、 馮有慶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等年紀較長,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庭期有聽不清楚或不能確定之狀況,且對於該事件之判決會提起上訴,故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