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9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6月29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C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94年7月4日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ZCB000000-0號裁決書,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於94年7月27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7月28日中監自字第0940057834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各一紙在卷可按,是受處分人顯已逾20日異議期間,故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