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45號聲請人甲○○
2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
二、請釋明付款銀行及其分行之正確名稱。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