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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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21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本院所為之94年度票字第194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按年息5%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7紙為證,原法院依首開規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附表編號1至編號7之本票7紙,其到期日分別為82年3月24日、同年7月24日、同年9月24日、同年11月24日、83年3月24日、同年5月24日、同年7月24日,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l項定有明文。而系爭本票自到期日起至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早巳逾3年,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故其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云云。
四、經查,抗告人前揭所稱縱然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首開說明,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抗字第2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001│81年12月24日│58,000元│82年3月24日│82年3月24日│票號│││││││0573│││││││56│├──┼───────────┼───────────┼───────────┼───────────┼──┤│002│81年12月24日│50,000元│82年7月24日│82年7月24日│票號│││││││0573│││││││57│├──┼───────────┼───────────┼───────────┼───────────┼──┤│003│81年12月24日│50,000元│82年9月24日│82年9月24日│票號│││││││0573│││││││58│├──┼───────────┼───────────┼───────────┼───────────┼──┤│004│81年12月24日│50,000元│82年11月24日│82年11月24日│票號│││││││0573│││││││54│├──┼───────────┼───────────┼───────────┼───────────┼──┤│005│81年12月24日│50,000元│83年3月24日│83年3月24日│票號│││││││0573│││││││55│├──┼───────────┼───────────┼───────────┼───────────┼──┤│006│81年12月24日│50,000元│83年5月24日│83年5月24日│票號│││││││0573│││││││59│├──┼───────────┼───────────┼───────────┼───────────┼──┤│007│81年12月24日│50,000元│83年7月24日│83年7月24日│票號│││││││0573│││││││60│└──┴───────────┴───────────┴───────────┴───────────┴──┘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 抗 字第 211 號裁定(95.05.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票 字第 194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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