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31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三一一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