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金瑞具保人高孟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223號、107年度偵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孟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周金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高孟君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129頁至第134頁)。
㈡、被告周金瑞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囑託警察機關予以拘提,亦未到案乙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政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暨員警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訴卷第11頁、第31頁、第37頁、第43頁至第51頁),足見被告周金瑞業已逃匿之事實。
㈢、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高孟君應於民國107年8月7日上午9時40分,通知被告周金瑞到庭,並由具保人之同居人 陳柳 收受通知書乙情,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見訴卷第33頁),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高孟君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部分,均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