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ColmJosephCosgrove訴訟代理人 黃雍 被告 蔡顯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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