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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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4萬8,625元,應繳裁判費14萬3,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2,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份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