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乙○○
之3號被告甲○
3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