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二項請求被告於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係屬回復名譽訴訟,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為9萬3,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