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