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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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七七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香菸壹支(驗後淨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香菸一支(驗後淨重:○點三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香菸一支(驗後淨重:○點三一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三二七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偵卷第三八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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