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46號聲請人 連倚南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連倚南教授復健醫學教育
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連倚南教授復健醫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連倚南教授復健醫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連倚南教授復健醫學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於民國109年1月18日第7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3月31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29044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連倚南教授復健醫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其中變更或增訂如附表所示第1條法源及法人名稱、第2條辦理業務、第3條財產組成、第4條事務所、第5條董事會職權、第6條董事名額及產生方式、第7條董事消極資格、第8條董事任期、第9條董事長之選任、職權及代理、第10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會計處理、第12條財產之保管運用、第13條變更登記、第14條解散清算、第15條章程修訂歷程、第16條章程施行及修正程序等規定,並刪除原捐助章程第11條業務外工作等規定,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