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6號原告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008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