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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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514號聲請人 劉穗儒 代理人 劉羅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