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丁○○丙○○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