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12號聲明人戊○○即繼承人丁○○
丙○○甲○○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經受通知人簽名蓋章之通知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依被繼承人子女之出生別觀之, 李宇沛 為『四男』,顯見被繼承人除 李進益 、李宇沛外尚有二子,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另二子)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四、李進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