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永大電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