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良宇 債務人 陳朝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686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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