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房潔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2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543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8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Y105432。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