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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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29號聲請人 詹笙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成文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余成文簽發之本票六紙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其未表明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余成文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於110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聲請人未能提出相對人余成文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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