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0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林楚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柒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貳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自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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