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 吳佳樺 被告 黃炳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