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楊志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祥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字第12號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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