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聲請人 蘇正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股票之公司名稱及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公司名稱及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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