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聲請人 李美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俊敏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萬元,經聲請人於106年11月15日向付款行提示遭退票,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而非本票,無票據法第123條之適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