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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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蔣中川 債務人西灣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余宗翰人債務人林美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3.8%│自民國105年11月16日│││591,493│10月15日起至││起至民國106年1月14日│││元│民國106年1月││止,按年息3.8%之百││││14日止││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06年│3.9%│自民國106年1月15日起││││1月15日起至││至民國106年5月16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3.9%之百分││││││之十,另自民國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之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3.8%│自民國105年12月16日│││247,000│11月15日起至││起至民國106年1月14日│││元│民國106年1月││止,按年息3.8%之百││││14日止││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06年│3.9%│自民國106年1月15日起││││1月15日起至││至民國106年5月16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3.9%之百分││││││之十,另自民國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