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誠
許仲嶢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佳誠、許仲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