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號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弼勝被告張宥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弼勝、張宥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