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七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教唆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三八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按:聲請人乙○○雖係提出刑事上訴狀,惟究其真意應係聲請交付審判)。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乙○○提起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並未委任律師,此有上開刑事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既未經委任律師代理而聲請交付審判,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顏淑惠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