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 吳秉祝 律師(即 邱奕懿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邱奕懿與 葉東昇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