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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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陵雲 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314號裁定予以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將該裁定對國外為公示送達公告,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依同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7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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