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 於春梅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家莉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