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復有明文。是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法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者,必於該刑事被告遭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之刑事訴訟程序,始得為之,如有在該刑事被告未經檢察官起訴,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情形者,即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乙○○涉犯詐欺罪嫌案件,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7057號案件偵查中,迄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則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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