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債權人 吳承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阮玉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亦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繳費方式如附件)。二、對債務人阮玉謠有債權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10年7月2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請求,亦未繳費,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