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
106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