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張燕招
張燕峯 張燕朋 張雅惠 張燕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佑儒 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21,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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