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分配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65號附帶上訴人 石紹成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高平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款等事件,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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