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上訴人 張國政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複代理人 周致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律師
吳祝春 律師複代理人 余甯慈 律師被上訴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
馮基源 律師複代理人 許筑涵 律師
陳敬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