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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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心菁 W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洧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