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85號原告 秦知玉 訴訟代理人 鍾宛真 被告 林志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唐玥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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