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煙波主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彥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彥皓發支付命令,並未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將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7年9月12日具狀陳報,然聲請人仍未提出催繳通知單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已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因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