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在桃園縣○○鄉○○村○○路○○○號
5樓,被告甲○○戶籍設在苗栗縣○○鎮○○路○○○巷○○號,
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就本件借款債務亦無以本院為
管轄法院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