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金額總計新台幣52,160元整,撥款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距債務人甲○○自應還款日(民國96年03月14日)起尚餘欠新台幣33,024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付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6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