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劉建民 相對人 蕭室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8月6日向第三人 劉石柱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除簽發發票日為91年8月6日,票面金額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受款人為劉石柱之本票1紙交劉石柱收執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提示前述本票後未為付款,且劉石柱已於96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並已就本件抵押權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701│建│2293.89│30分之1││001├───┴────┴───┴──┴─┴────┴────┤││重測前:長短樹段824地號、面積2288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709│建│1341.56│32分之1││002├───┴────┴───┴──┴─┴────┴────┤││重測前:長短樹段825地號、面積131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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