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施于涵 被告 莊松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易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